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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汽車險-投保須知
  1. 保險標的物僅限於台、澎、金、馬者。
  2. 生效期間:
    1. 投保完成後,您的保單將於您所填寫之保險起始日起生效。
    2. 保險期間自生效日起一年。
    3. 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解釋始可投保。
  3. 契約的變更或轉移:
    本保險要保書內容擬變更時,應先事先通知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同意並簽批,始生效力。
  4.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將於投保手續完成後七日內將保險證明書及保險費收據郵寄至您指定的地點。
  5.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保留承保與否的權利。
  6. 【要保人聲明】
    1. 本人明白投保資料需經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核保單位同意及信用卡授權通過後,始生效力。
    2. 本投保資料內所填各項陳述均屬詳實無訛,絕無隱匿或偽報情事,足為與貴公司訂立正式保險契約之根據,要保人並願接受該契約各項條款及規定約束。(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其隱匿遺漏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3. 本人同意保險公司因業務需要,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對本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為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權利。
    4. 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身故保險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該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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