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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欄
ezanla 女性意外險保障內容為何?
  • 傷害保險:
    1. 因一般意外事故傷害致成死亡或殘廢者:
      1. 給付身故保險金200萬元。
      2. 殘廢保險金依三十四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按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2. 因一般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死亡者:
      1. 給付身故保險金400萬元。
      2. 殘廢保險金依三十四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按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3. 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死亡者:
      1. 給付身故保險金800萬元。
      2. 殘廢保險金依三十四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按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 傷害醫療保險:
    1.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醫療)
      1. 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部份之差額,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前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院或診所治療,或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治療時,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在「傷害醫療保險金」2萬元限額內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 傷害醫療慰問金
      1. 一般傷害醫療慰問金
        保險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每日1000元「一般傷害醫療慰問金」。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己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公司按下列骨折別定日數乘以每人每日給付500元,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每人每日給付250元;如係骨骼龜裂者每人每日給付125元,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下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1. 鼻骨、眶骨     十四天
        2. 掌骨、指骨     十四天
        3. 蹠骨、趾骨     十四天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二十天
        5. 肋骨        二十天
        6. 鎖骨        二十八天
        7. 橈骨或尺骨     二十八天
        8. 膝蓋骨       二十八天
        9. 肩胛骨       三十四天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椎骨)     四十天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廌骨)   四十天
        12. 頭蓋骨       五十天
        13. 臂骨        四十天
        14. 橈骨與尺骨     四十天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四十天
        16. 脛骨或腓骨     四十天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四十天
        18. 股骨        五十天
        19. 脛骨及腓骨     五十天
        20. 大腿骨頸      六十天
      2. 顏面傷害醫療慰問金
      3. 被保險人若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蒙受顏面傷害,致使顏面遺留「顯著醜型」而需住院整型重建者,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一般傷害醫療慰問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每日1000元「顏面傷害醫療慰問金」,但同一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顯著醜型」係指在顏面部遺存雞卵大以上之瘢痕,或五公分以上之不規則線狀良,或直徑三公分以上之組織凹陷(以他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
      4. 加護病房傷害醫療慰問金
        被保險人若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傷害醫療慰問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每日給付1000元「加護病房傷害醫療慰問金」,但同一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 第三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承保額度10萬元限額,自負額為2000元。
  • 個人攜帶物品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於要保書上所載之居住處外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之意外事故致個人攜帶物品受有損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公司對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承保額度2萬元限額,自負額為30%。
    前項所稱「個人攜帶物品」係指手提皮包、衣服、運動用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被保險人於外出時可以隨身攜帶之物品而言。
  • 費用補償保險:
    1. 急難救援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下列意外事故所產生之合理且實際之急難救援費用,保險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承保額度10萬元:
      1. 被保險人搭乘航空器或船舶期間因遭受外來突發事故致行蹤不明者。
      2. 被保險人在從事旅遊活動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突發事故或因突發重大疾病,致死亡、殘廢或傷害經旅遊當地合格登記的醫院或診所以書面證明須留置治療超過七日以上時,其家屬或親友前往照顧傷情或處理善後事宜者。
    2. 住院家事代勞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包含炊煮、打掃或洗濯衣物等)而產生之必須且實際之僱傭費用,每日給付1000元「住院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
    3. 喪葬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事故而致死亡者,本公司就其所發生之必須且實際的喪葬費用,依照保險金額50萬元限額內,給付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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