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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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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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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定期壽險-投保須知
  1. 本保險項目係『全球人壽定期壽險保險契約條款』一項。
  2. 本保險投保年期與投保年齡之相關規定如下:
    方  案 基本方案 加值方案
    投保年期 投保年齡 投保年齡
    10年期 18歲~65歲 18歲~64歲
    15年期 18歲~60歲
    20年期 18歲~55歲
    投保限額 每一被保險人累計各類定期壽險主、附約保額以2000萬元為限。
  3. 【保險期間】
    本保險生效期間係自全球人壽(股)公司收到要保書,並經核保通過後,追溯自保單申請日開始生效。
    ( 等待期間三十天 )
  4. 【要保人/被保險人健康告知事項】
    茲聲明健康告知事項所載各項陳述均屬事實,絕無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否則全球人壽(股)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5. 【要保人暨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授權任何持有被保險人相關醫療記錄之職業醫師、醫護人員或醫院診所,均可將被保險人之病歷資料或診斷證明資料提供給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2.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意要保書上所載資料提供全球人壽(股)公司轉送壽險公會建立電腦連線資料
      ,作為其他人壽保險公司受理本人投保時之核保參考,但其他壽險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標準決定是否承保,不得僅以此資料作為承保與否之依據。
    3.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意全球人壽(股)公司因業務需要,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或傳遞及利用之權利。
    4. 本商品經保險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平衡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險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6. 【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不受理投保】
    1. 職業分類表拒保者。
    2. 經核保評估為健康情形不佳者或投保前己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心智障礙、免疫不全症候群、癌症、或重度殘廢者。
  7.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保險單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全球人壽保險處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契約自始無效。全球人壽(股)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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