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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人壽終身醫療專案-投保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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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基本型項目係為『國寶人壽永泰終身保險(951)』、『國寶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951)』二項。
本保險加值型項目係為『國寶人壽永泰終身保險(951)』、『國寶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951)』、『國寶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51)』三項。
【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義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報告書內各項,以及壽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例如:被保險人有「既往症」或「現有疾病」應據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立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 )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a.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
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
c.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一0九條 )。
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專案投保年齡及繳費年期限制:
投保年期
被保險人年齡限制
15年期
6歲 ~ 60歲
20年期
6歲 ~ 55歲
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56 歲( 含) 以上者需配合體檢始得進行核保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