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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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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旅平險不算複保險 |
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指出,旅行平安保險不是複保險,投保人不管投保多少家保險公司都不需要盡「通知」義務;同時民法對契約生效的「始日(生效開始計算日)」都是不計入生效期間。
這項判決結果,將使得美商安泰人壽、中興、中國、南山及富邦等五家人壽保險公司必須給付總額三百八十萬元的理賠金。
蔣某請求理賠無效後,一狀告進法院,法院判決蔣某勝訴,安泰等五家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
安泰等五家保險公司認為,蔣某同時投保五家保險公司,應屬複保險,卻未盡「通知」義務;而且,蔣某與各保險公司所訂的保單,契約有效日期是從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到十一日,但他卻在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提出請求理賠,已經超過兩年的請求期效,保險公司不須負擔理賠責任。
不過,高院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敗訴。保險公司於是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昨天宣判,駁回上訴案,安泰等保險公司再遭敗訴。最高法院指出,保險法對如何計算期間的方法沒有特別規定,仍應適用民法「始日不算入」規定,最高法院九十年、九十二年共四件判決見解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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